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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部使用半固體製劑上市後變更:
IVRT 與 IVPT 試驗法規依據與執行要點

一、 法規背景與指引架構

外用半固體製劑(包含乳膏劑 Cream、軟膏劑 Ointment、凝膠劑 Gel、洗劑 Lotion 等)屬於多相複合配方體系。此類製劑之有效成分釋放速率與生體可用率,高度取決於內相與外相的界面張力、結晶粒徑分布、流變學特性(黏度與剪切應力)以及分配係數。

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TFDA)於民國 114 年 1 月頒布之《局部使用半固體製劑上市後變更指引》,並銜接上位法規《皮膚外用製劑療效相等性驗證指引》:

  1. 體外釋放試驗(IVRT, In Vitro Release Testing):


    主要用於外用半固體製劑於「次要改變」及「製造場所主要改變」時,客觀評估藥品在處方調整、設備更換、批量放大或廠址遷移前後,其主成分釋出速率之一致性。

  2. 體外經皮穿透試驗(IVPT, In Vitro Permeation Testing)及體內生體相等性(BE):


    當變更涉及「主要改變」(如賦形劑改變幅度超出規範、懸浮主成分之結晶型態改變),或產品於最初查驗登記時係以體外生體相等性(In Vitro BE: Q1/Q2/Q3 微觀結構 + IVRT + IVPT)核准上市者,必須透過經皮穿透吸收(IVPT)或體內相等性試驗,證明變更前後具有相同之臨床療效與安全性。


二、 上市後各項變更等級與「應檢附試驗」法定依據

依據指引第三節至第六節及附件一之對照標準,各項變更所需檢附之試驗依據分類如下:

1. 成分及組成之變更(指引第三節)

  • 不屬主要及次要改變(免驗):


    任何單一賦形劑變更量在 5% 以下,且所有賦形劑累計變更量在 5% 以下;或單一純度 95% 以上之結構賦形劑來源變更。

  • 次要改變(法定必須檢附:體外釋放試驗 IVRT):

    • 任何單一賦形劑變更量介於 5% 至 10% 之間。

    • 所有賦形劑累計變更量介於 5% 至 10% 之間。

    • 結構組成賦形劑之來源變更,或其技術等級(Technical Grade)發生變更。

    • 懸浮主成分之粒徑分布(PSD)發生變更。

  • 主要改變(法定必須檢附:體內生體相等性試驗或經皮穿透吸收試驗):

    • 賦形劑改變幅度超出次要改變範圍(單一或累計變更超過 10%)。

    • 懸浮主成分之晶型(Polymorphism)發生改變。


2. 製造過程與設備變更(指引第四節)

  • 不屬主要及次要改變(免驗):


    手動製程變更為自動化或機械化設備;或更換為設計相同、操作原理相同之替代設備。

  • 次要改變(法定必須檢附:體外釋放試驗 IVRT):

    • 更換為不同設計或不同操作原理之製程設備。

    • 混合設備類型變更(例如:低剪切力攪拌設備變更為高剪切力乳化設備)。

    • 混合速率、混合時間、冷卻速率或製程等待時間超出原已核准之範圍。

    • 各相(油相、水相)之混合添加流程發生變更。

3. 批量放大或縮小變更(指引第五節)

  • 不屬主要及次要改變(免驗):


    批量放大或縮小在 10 倍以內,且使用相同操作原理設備並遵循相同 SOP。

  • 次要改變(法定必須檢附:體外釋放試驗 IVRT):


    批量放大或縮小超過 10 倍以上。

4. 製造場所之變更(指引第六節)

  • 不屬主要及次要改變(免驗):


    同一廠區或設施內部之地點微調。

  • 次要改變(符合特定先決條件):


    遷移至相鄰廠區或接壤街區設施,且設備、製程與標準作業程序完全相同。

  • 主要改變(法定必須檢附:體外釋放試驗 IVRT):

    • 遷移至不同廠區(非相鄰街區之全新廠址)。

    • 新增或變更受託製造廠(CMO)。此項雖屬製造場所之主要改變,但在設備、製程與處方相同前提下,指引明定應檢附變更前後各一批之 IVRT 釋出試驗資料佐證品質一致。


三、 體外釋放試驗(IVRT)之法定操作規範與統計判定準則(指引第七節)

1. 理論基礎與釋出速率計算

外用半固體製劑之釋放依循 Higuchi 擴散動力學原理。試驗係以主成分在受藥室媒液中之單位面積累積累積釋放量(微克每平方公分)對「時間平方根」作圖,直線部分之斜率即定義為「體外釋出速率(Release Rate)」。

2. 實驗設備與參數設定標準

  • 擴散槽型式: 標準 Franz 垂直擴散槽(Franz Diffusion Cell),標準開口直徑為 15 毫米(孔口面積約 1.77 平方公分)。

  • 合成膜選用: 採用孔徑約 70 微米之惰性合成微孔膜(如聚碸 Polysulfone、纖維素酯 MCE 或聚四氟乙烯 PTFE),膜材料不可吸附有效主成分,亦不可成為藥物擴散釋放之速率限制障礙。

  • 給藥劑量(無窮劑量 Infinite Dose): 膜表面需均勻塗布約 300 毫克之半固體樣品,並保持受藥端與給藥端密封,防止揮發造成基劑基質濃縮。

  • 受藥媒液與取樣: 受藥媒液需具備適當溶解度以維持漏槽條件(Sink Condition),恆溫控制於 32 度或 37 度。試驗總時間通常為 6 小時,且至少包含 5 個以上之採樣時間點。每次抽樣後,必須立即回補等體積、等溫度之新鮮受藥媒液,且擴散膜下方不可有氣泡殘留。

3. 法定兩階段無母數統計判定標準(90% 信賴區間)

指引要求試驗需將變更前(對照批 R)與變更後(受試批 T)之樣品同時置於擴散槽中進行平行比對。評估指標為兩者釋放速率比值(T/R 比值)之中位數 90% 信賴區間,該區間必須完全落在 75.00% 至 133.33% 的合格界限內。

  • 第一階段(Stage 1):


    各取受試批與對照批樣品各 6 槽,進行 2 次獨立試驗(每批共獲得 6 個釋放斜率)。計算受試批與對照批斜率之所有可能比值,共產生 36 個 T/R 比值。

    • 將 36 個比值由小至大排序。

    • 取排序第 8 位作為 90% 信賴區間下限,第 29 位作為上限。

    • 若此區間落在 75.00% 至 133.33% 範圍內,判定通過試驗。若未落入此範圍,則進入第二階段。

  • 第二階段(Stage 2):


    額外執行 4 次試驗(每批各增加 12 個斜率,使累積斜率數達到各 18 個)。將 18 個受試批斜率與 18 個對照批斜率交叉相除,共產生 324 個 T/R 比值。

    • 將 324 個比值由小至大排序。

    • 取排序第 110 位作為 90% 信賴區間下限,第 215 位作為上限。

    • 若此區間完整落在 75.00% 至 133.33% 範圍內,判定兩者體外釋放速率相等;反之則判定不相等。


四、 體外經皮穿透試驗(IVPT)之關聯與法規銜接依據

依據指引第一節及第八節之銜接說明:

  1. 體外生體相等性核准產品之變更延續性:


    若藥品於初次申請上市查驗登記時,係依據《皮膚外用製劑療效相等性驗證指引》以體外試驗途徑(證明 Q1 處方相同、Q2 組成比例相同、Q3 微觀流變結構相同,並以 IVRT 及 IVPT 作為佐證)免除臨床試驗獲准者,當其上市後發生重大變更時,必須延續相同之技術架構,檢附以人體或哺乳類離體皮膚進行之 IVPT 穿透試驗資料,比對最大穿透通量(Jmax)、累積穿透量(AUC)及滯後時間(Lag Time)。

  2. 主要改變(Major Changes)之替代評估:


    若處方發生大幅度變更(如賦形劑改變超過 10% 或晶型改變),藥品無法僅依賴 IVRT 證明品質均一。依據當前國際法規趨勢,藥廠除可執行傳統人體臨床療效試驗或血管收縮皮膚蒼白試驗外,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諮詢,採用嚴謹之經皮吸收研究(如符合規範之 IVPT 或皮膚微透析技術)作為生體相等性之佐證依據。


五、 藥廠執行 IVRT / IVPT 實驗之技術建置要點

為符合本指引在樣品多槽交叉比對、取樣時間精準度、排除氣泡干擾、等溫回補及數據完整性之嚴格稽核要求,實驗建置建議掌握以下關鍵環節:

  1. 無氣泡流路與自動傾斜排氣:


    指引第 11 頁特別載明,若擴散膜下方存在氣泡,將導致受藥面受阻並產生極端數據偏差。建議採用具備側向無氣泡導流臂或自動傾斜排氣機制之 Franz 擴散槽系統,徹底排除氣泡滯留。

  2. 高精度微量取樣與等溫等體積回補:


    IVRT 需於 6 小時內進行密集取樣,每次取樣之體積偏差與回補溫度必須嚴格控制。採用多通道推拉式精密注射泵取樣站,能確保各採樣點完全同步,並維持受藥槽液位高度與恆溫狀態(32度或37度加減0.5度以內),避免擴散驅動壓差改變。

  3. 溶媒預先脫氣程序:


    受藥媒液在加溫攪拌狀態下極易析出微細溶存氣泡,干擾微孔膜接觸面。於進樣前透過高真空脫氣設備進行預處理,是確保實驗再現性與通過查驗稽核之重要標準流程。

  4. 數據完整性與審計追蹤(21 CFR Part 11):


    所有取樣時間、溫度紀錄、轉速控制及樣品分裝程序,應具備電子記錄與不可竄改之審計追蹤路徑,確保符合國際 ALCOA 原則與 TFDA 查驗登記之資料完整性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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